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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: 瀏覽:324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0年1月18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第十六條的要求,為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發育和成長,特制定本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同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礦山井下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森林業伐木、歸楞及流放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,以及電力、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.連續負重(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)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,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《高處作業分級》標準中第Ⅱ級(含Ⅱ級)以上的作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:鉛、汞、苯、鎘等作業場所屬于《有毒作業分級》標準中第Ⅲ、Ⅳ級的作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苯、鎘、鈹、砷、氰化物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二硫化碳、氯、己內酰胺、氯丁二烯、氯乙烯、環氧乙烷、苯胺、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己烯雌酚生產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《放射防護規定》中規定劑量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.《體力勞動強度分級》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.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,如風鉆、搗固機、鍛造等作業,以及拖拉機駕駛等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.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、攀高、下蹲的作業,如焊接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8.《高處作業分級》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第六條中第1、5項作業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作業場所空氣中錳、氟、溴、甲醇、有機磷化合物、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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